企業郵箱被盜損失7萬美元 跨國網絡詐騙案管轄權存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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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3-28 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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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人汪先生從事跨國貿易,因企業郵箱被盜,近期他的國外客戶相繼被騙,兩客戶約7萬美元打入到嫌犯的銀行賬戶內。因受害人為外籍人士,浙江警方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立案,北京警方也無法助汪先生凍結嫌犯賬戶。 多名辦案民警介紹,跨國網絡詐騙案件由于管轄權存在異議,往往難以立案。公安部相關人士稱,可考慮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并第一時間凍結賬戶,以免造成損失。 □事件 1 貨款被盜不予立案 汪先生在浙江省臺州市從事跨國貿易。3月16日,俄羅斯客戶和印度客戶的兩筆貨款遲遲未收到,但對方卻堅稱錢已打到指定賬戶內。汪先生調查發現,自己的企業郵箱被盜,有人冒用自己名義給客戶發郵件,篡改了收款賬戶。汪先生同時查到,俄羅斯客戶的4.8萬美元貨款已被嫌犯取走,印度客戶的2.3萬美元仍在海淀區某銀行賬戶內。 3月16日,臺州市警方受理了該案,但不予立案,理由是沒有管轄權,此案應由印度警方立案,再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要求國內警方配合調查。 18日,汪先生趕到北京,前往上地派出所報案,請求凍結嫌犯的賬戶。民警多方聯系后表示很無奈,由于案件不能重復受理,浙江警方又不發協查函,嫌犯的賬戶無法凍結!爸缓醚郾牨牽粗X被騙子取走了”,汪先生無奈地說。 2 鎖定嫌犯無法抓捕 汪先生對警方不立案的做法十分憤怒,但他并不知:警方同樣陷入了兩難。 2012年下半年,江蘇某儀器廠前往當地警方報案稱,其公司德國客戶被騙4萬美元。嫌犯的作案手法與汪先生的遭遇類似,對方入侵該公司郵箱,并用一相近郵箱與德國客戶聯系,騙其將貨款匯入指定賬戶。 江蘇警方隨即立案偵查,查明案件取款地為北京市,網銀登錄IP則在尼日利亞。經過努力,警方最終查明了尼日利亞籍取款嫌疑人的真實身份,然而在申請抓捕時,有關部門卻質疑江蘇警方沒有管轄權,不予批準。目前案件仍然陷入僵局。 □爭議 難辨 行為“發生地” 在跨國網絡詐騙案中,立案難、辦案難成為警民雙方共同的尷尬。偵辦民警介紹,這是由于警方內部對于跨國網絡詐騙案的管轄權存在爭議,主要是受害人和犯罪地兩大問題。 以江蘇案為例,當地警方認為,真正的受害人為德國客戶;然而貨已發出,德方認為被騙是因中方公司的郵箱管理存在漏洞,事實上是江蘇公司承擔了4萬美元的損失。至于違法犯罪地問題,該案中網銀登錄的IP及轉賬地都在境外,取款地在北京,與江蘇均無關聯;然而,中方公司正常登錄郵箱的地址以及郵箱管理行為都在江蘇,根據相關規定應有管轄權。 有關部門對江蘇警方“沒有管轄權”做出的解釋是,《網監部門信息網絡案件管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信息網絡案件由違法犯罪地的網監部門管轄。其中“行為實施地”是指違法犯罪嫌疑人登錄信息網絡所在地;“行為發生地”是指網上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通常為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結果危害地”是指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危害結果發生地。 辦案民警對此的解讀是,將中方企業作為詐騙受害人的確缺乏法律依據,將江蘇視為“行為發生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難定 “網服”的概念 北京浩偉律師事務所趙正彬律師和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米鐵男對網絡侵權案件均有長期的研究,他們都認為,在此類跨國網絡詐騙案中,中方企業所在地警方應有管轄權,應予立案。 趙正彬分析,在跨國網絡詐騙案件中,受害人、犯罪分子及其網絡服務器大都在國外。但事實上,企業郵箱涉及到大量的經濟往來,是一種虛擬財產,汪先生的貨已發出而貨款未能收到,是間接受害人,警方應予認定。 米鐵男則認為,根據詐騙罪的規定,必須是嫌疑人實施了一個行為,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錯誤地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因此,警方認定汪先生不是詐騙罪的受害方。但從郵箱被入侵角度來說,他應該也是受害人。 趙正彬和米鐵男一致認同,國內目前對網絡犯罪缺乏詳細的規定!熬W絡服務器”的概念難以認定,按規定,臺州應是汪先生被侵害的計算機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當地警方可以管轄。 □建議 1 更換名目立案 網監需證明郵件遭入侵 近日,公安部相關人士就此類案件向記者作了分析。該人士介紹,我國的跨國網絡詐騙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多為外國人,最初以非洲國家為主,目前向東南亞地區蔓延。 他說,跨國網絡詐騙案件往往面臨“立案難”,導致嫌犯賬戶不能及時被凍結。原因一是受害人是外國人,國內的企業以詐騙形式報案,無論是案發地還是賬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都沒有管轄權;原因二是受害人在國外,嫌疑人也可能在國外,國內只有一個銀行賬戶,破案難度很大,導致各地公安機關都不想管。 該人士介紹,此類案件發生后,關鍵是第一時間凍結對方賬戶。 當事人可以以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履行合同為名,提請民事訴訟,通過法院來凍結賬戶。也可以向外國警方報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要求國內警方合作。 然而,以上兩種方式均耗時較長,上述公安部人士建議,可以考慮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名義來立案。他解釋,通過網監部門的一些技術手段,調查IP地址及郵件記錄,如果能夠證明郵件系統遭黑客非法侵入,便可以立案。立案之后,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再發現詐騙的事實,申請銀行查封,會比較快。“這是一種建議,但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也沒有實際操作過,各地可以試一試。” 2 完善證據收集 以防數據被偽造或改動 米鐵男對上述公安部人士的建議表示贊同,他解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但是在2009年,將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也納入到保護范圍。 但是米鐵男強調,在國內目前大量發生的網絡詐騙案中,警民雙方犯難的癥結在于我國對電子證據的取證、鑒定技術有限,不易克服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天然困難。首先當事人通常難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有(或疑似)刑事案件發生,往往達不到警方的立案標準。即使警方立案,其偵查難度也很大。很難取得證據,調查郵箱還涉及個人隱私。電子數據較其他證據材料更容易被偽造、改動、毀滅,因此導致其在法庭上的證明力也打了折扣,如果是國外服務器就更為困難。 米鐵男建議,為了使電子數據更好地在刑事訴訟中發揮作用,除了提高取證和鑒定技術以外,還要完善證據收集和使用的規則制定,從而提高其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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